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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 
    事项编码
    800000004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4、《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号)
    审批条件
    1、工程结构完好、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2、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的人防防护战术技术要求;
    3、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或者损坏;
    4、内部装饰材料应当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5、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6、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结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7、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登陆广州市人防网填写相关表格,备齐资料递交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受理窗口,委托代理人凭有效

    证件,经窗口登记后,领取回执。
    2、案件受理后,经确认验收备案合格,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3、委托代理人凭回执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受理窗口领取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委托代理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2、《广州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5、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
    8、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1、须包含所在行政区域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中必须

    含有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侧墙、底板、门框墙厚度及钢筋分布等指标。否则必须由建设单位重新委托质量监督部门出具

    新的质监报告,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2、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面积

    测量报告)
    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10、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11、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
    (资料3至11一式两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民防办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38920613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防办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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